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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申請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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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977元/人/月)。 -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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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417萬元。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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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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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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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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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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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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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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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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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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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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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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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連結https://sa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55&s=68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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