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重大傷病卡
重大傷病卡

※重大傷病卡申請方法(含補發)

申請程序:

 先至本院精神科門診看診,由醫師確定診斷符合重大傷病申請條件後,開立重大傷病申請書

應備文件:

1.重大傷病申請書

2.病人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3.診斷證明書

申請方法:

    將醫師開立之重大傷病卡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交予本院櫃檯,需繳交診斷證明書費用80元及郵寄費用25元,本院即會利用網路替其申請,並郵寄相關應被資料做審核,大約兩個禮拜時間即可申請出來,到時請至本院櫃檯領取。

 

重大傷病卡常見問題

 

Q:辦重大傷病卡有什麼好處?
A:領有重大傷病卡的病患,就醫時可享免[部分負擔] 。
〔免部分負擔〕包含:
1.掛號免部分負擔
2.藥物部分免部分負擔
3.住院費用免部分負擔

Q:拿的是精神類的重大傷病卡, 那我感冒也可以免部分負擔嗎?
A:重大傷病卡的減免只限於同一科或相關疾病的治療,不可用於其他科別。

Q:如果沒有健保身分或是健保有欠費,那可以辦重大傷病卡嗎?
A:健保有欠費者,需繳清健保費後, 才可辦理重大傷病卡。

Q:如果重大傷病卡遺失或是毀損了,該怎麼辦?
A:特殊疾病之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若遺失或損壞時,請填寫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補領 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Q:重大傷病卡到期了,怎麼辦?
A:重大傷病證明期限屆滿後,保險對象得重新申請,申請方式與初次申請一樣。

Q:要怎麼使用重大傷病卡?
A:須於每次就醫時,帶重大傷病卡查驗。(只限與該疾病同一科別或相關治療時可用) 

 

Q:重大傷病卡是否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A: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必須符合所得稅法      

第17條規定之要件,即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和受扶養親屬,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的殘障者,並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是符合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經精神專科醫生診斷認定的嚴重病人,並取具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另診斷證明書須符合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載明:(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診斷、(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四)建議保護期間,始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Q:重大傷病卡是否註記於健保IC卡中?

A:民國94年起,個人的重大傷病資訊開始登記在健保IC卡裡。

˙精神疾病及愛滋病採取自由註記制度。也就是說,患者可以透過「申請」來選擇將這兩種疾病的重大傷病「註記」在健保卡裡面,不再需要重大傷病紙卡了;未作申請註記的人,就醫的時候和以前一樣,除了健保卡以外看精神科時一樣要攜帶重大傷病紙卡。

(註記以後的效果:病患的健保IC卡插入診間的機器中,才可以讀取註記的資料,在看診後,醫師會在批價單上勾上重大傷病,但不會將註記的疾病名或是內容洩漏,只是讓其他醫護或行政人員知道要以重大傷病計費,到精神科以外的其他科別就診,看診的醫師也可以讀取資料,因為非屬甜心的重大傷病診斷,所以仍舊要付部分負擔,流程都是一樣的。健保卡上的重大傷病註記只有醫師可以進行讀取,其他醫護人員不可以也無法讀取保密性資料。所以病患不必告訴掛號櫃檯、護士或其他人自己有精神科重大傷病,註記以後,看診時只須帶著一張健保IC卡,不需另外再帶重大傷病紙卡,比較方便。)

 

Q:註記至IC健保卡中是否能夠取消?

A:請注意,註記以後不能夠隨便取消:一旦決定並且申請註記完成後,除非持有醫師證明疾病已經不符合重大傷病範圍才可以撤銷註記。

(所以建議在進行重大傷病註記前,要慎重決定是否要申請註記,如果你很在意非精神科的其他就診科別醫師也能夠讀取到你的精神科重大傷病訊息,那麼當然就不急著去申請註記。)

  

Q:為什麼要申請重大傷病卡:

A:為減輕罹患癌症、尿毒症、慢性精神疾病等需長期治療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規定,罹患符合主管機關公告「重大傷病」範圍者,可申請重大傷病卡,以免除自行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

Q:精神科哪些病患可申請重大傷病卡:

A: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經由專科醫師認定者方可申請:

(一)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二)亞急性譫妄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

(四)精神分裂症

(五)情感性精神病

(六)妄想狀態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備註: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6年1月23日函規定(健保中審字第0960007210號)如下:

1.慢性精神疾病屬重大傷病範圍之ICD-9CM包括290(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293.1(亞急性譫妄)、294(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295(精神分裂症)、296(情感性精神疾病)、297(妄想狀態)、299(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疾病)等七項。另酒精性精神疾病藥物性精神疾病(因疾病治療所引起之案例除外),則不符合重大傷病範圍

2.情感性精神疾病病情達慢性化,且臨床上已追蹤觀察達六個月以上,及病情影響患者之工作及社交功能時,方符合重大傷病範圍

3.自96年2月1日至4月30日止,凡屬ICD-9CM 294及ICD-9CM 296.2、296.3等類別之重度憂鬱症患者

                 需檢附相關病歷送專業審查同意後,始核發重大傷病証明

Q:如何申請重大傷病卡:

A: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局或本院醫師填寫)。

2.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Q:持重大傷病卡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

A:1.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3.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備註:慢性精神疾病得由患者選擇是否將重大傷病資料登錄於健保IC卡,未登錄者就醫時請記得攜帶重大傷病卡。

Q: 重大傷病卡之有效期限及換發:

A: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2.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3.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Q:重大傷病遺失或損毀之補發:

A: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局(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均可)申請補發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取得或至健保分局現場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