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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方案
低收入戶申請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977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8萬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417萬元。

應備文件:

  1.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調查表。

  2. 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記事』不可省略。 (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

  4.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5. 全家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填寫財稅資料申請委託書者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6. 申請人及受扶助人口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8. 申請人之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應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及填寫社福委託代理書)。

  9. 婚姻移民者: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租屋影本等。

     其他縣市亦可查詢該縣市的政府社會局公告內容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

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最近一年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為新臺幣24,574元 *1.5=36,861元)。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5.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津貼者;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應備文件:

  1. 申請者:本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身分證正本、印章。

  2. 申請人父母、子女、配偶、報稅扶養人: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3. 其他證明文件(如無免付):學生證、優惠存款及退休俸資料、離婚協議書等。

*勞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可委由受理單位查調,民眾不需檢附。

     其他縣市亦可查詢該縣市的政府社會局公告內容


 

居家服務

洽辦單位:

1、居家服務申請窗口: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3-3340935)或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
 

2、居家機構設立及管理窗口: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414、6415)

服務內容:

1、身體照顧服務:基本身體清潔、基本日常照顧、測量生命徵象、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協助沐浴、協助沐浴及洗頭、足部照護、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協助上(下)樓梯、陪同外出、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管)分泌物抽吸、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抽吸、尿管及鼻胃管之清潔與固定、血糖機驗血糖、甘油球通便。

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餐食照顧、陪同就醫、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依指示置入藥盒、安全看視、陪伴服務、巡視服務。

服務對象:

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實際居住於桃園市,且符合以下二款者:

1、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55至64歲原住民。

(3)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

(4)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 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重病住院看護補助、且未同時請領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其他縣市亦可查詢該縣市的政府社會局公告內容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服務對象:設籍於桃園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入住本市簽約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機構者。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印章(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2.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3.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調查表。
4.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14歲以下者檢附戶口名簿)(含身心障礙者、
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報稅扶養人)。(查驗完將當
場返還)
5.其他特殊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學生證、退休俸、最近
三個月薪資證明、營業稅稅籍證明或營業稅繳納證明等資料)。
6.障礙類別為第1類(ICD診斷12)於入住精神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需檢附精神
性質評估表。
7.入住機構契約書或入住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8.代辦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查驗完將當場返還) 。
9.勞投保清單、綜合所得稅及稅籍資料等可委由受理單位查調,民眾不需檢
附。

     其他縣市亦可查詢該縣市的政府社會局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