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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痙攣治療說明

電痙攣治療說明

 

根據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茲將電痙攣治療說明如下:

一、電痙攣治療,是指經由置於病人頭部的電極,以適當電流誘發痙攣,來治療病人。

二、電痙攣治療的方法:治療前應禁食至少4小時,治療時係在頭部放置電極,口腔大臼齒部位放入包覆軟墊之壓舌板,事先並經靜脈給予短效之麻醉藥物,待病人睡著後,在意識沈睡之狀態下,按電痙攣機器開關予以瞬間通電,使其痙攣達15秒鐘以上,但不超過3分鐘。待呼吸、血壓、心跳等恢復正常後,病人即可逐漸自動恢復清醒。一般治療次數為每週6至3次,共施行6至20次左右。若病情嚴重,有可能需要每次治療做多次電痙攣治療,或是增加電痙攣治療的總次數。

三、電痙攣治療之適用對象及治癒率:重鬱症(對未治療過者:70﹪效果顥著;對藥物治療反應不佳者:50-70﹪效果顥著)、躁症(超過80﹪患者反應良好)、思覺失調症(80﹪急性發作者反應良好)、僵直狀態、神經疾患(巴金森氏疾患的動作症狀)等。

四、電痙攣治療優點:

(一)對嚴重情緒障礙疾患及思覺失調症之治療(尤其是有高度自殺或暴力之危險性時),效果良好。

(二)對吃藥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者,有較顯著之療效。

(三)有效、安全,且對某些危急情況的療效較快速。

五、電痙攣治療缺點:

    電痙攣治療效果僅能持續一段時間,病人在6至8週後常復發。所以電痙攣治療後,仍需要給予積極藥物及心理治療。有少數病人,可能在治療後數月內仍需每週一次的電痙攣治療,然後慢慢減少治療次數,至半年到一年後才停止。

六、部份患者可能發生以下的副作用及併發症(機率由高至低排列):心跳變慢或加快、血壓增高、認知障礙(暫時性的記憶障礙,通常約在6至8週後會逐漸改善,少數人會持續數月;5﹪有嚴重躁動現象)、自發性痙攣(0.1-0.5﹪)、頭痛、牙齦咬傷、肌肉酸痛、反胃、嘔吐、牙齒咬斷、骨折、死亡(1/25,000)、可能的腦部損傷等(一般除非痙攣過久造成缺氧,否則不會發生損傷)。

七、使用電痙攣之禁忌:沒有絕對的禁忌。惟有牙齒鬆弛或裝有心律調節器的病人較不適用。尤其是有中樞神經系統大損傷,腦內壓增加的徵兆(例如有腦瘤者),腦中線偏移,或神經學檢查有明顯局部缺損的病人,則具有較大的危險性。

八、患者或立同意書人對以上說明如有疑問,請在簽立同意書前詢問有關醫師。

九、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如不願意繼續接受本治療時,得隨時撤回本同意書。

 

 

【參考文獻】:

1. 李文貴:電氣痙攣治療。台北:台灣精神醫學會。2002年。

2. Abrams R: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4th 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